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滑,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爱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利峰。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爱美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