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春平,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晓东,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毕春平与被执行人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借申请执行人毕春平人民币18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00元;如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5900元(含案件受理费105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40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崇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