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长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瀚邦国际广场19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卓远化纤绳网厂。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姜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元利,经理。 被告: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93号-2。 法定代表人:方正红,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经理。 被告: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与清溪路交口恒大御境会所内。 法定代表人:孙佳,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长淮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卓远化纤绳网厂、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给付兑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圆(¥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而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因诉讼而产生的原告支付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甲方的律师费、交通费用、差旅费等)。三、各被告互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6日,安徽长淮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惠民县卓远化纤绳网厂背书转让的票据号码为:23013771000192020070967662434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圆(¥500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另有背书人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安徽长淮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人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背书人山东省惠民县卓远化纤绳网厂、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此具状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洪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