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郎爱琴,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胡淼泉,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高战烨,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玲妹,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郎爱琴、胡淼泉与被执行人高战烨、周玲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39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郎爱琴、胡淼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高战烨、周玲妹支付申请执行人郎爱琴、胡淼泉人民币120190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高战烨、周玲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高战烨、周玲妹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高战烨、周玲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战 周玲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但账户内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亦无土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20190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战烨、周玲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高战烨、周玲妹至今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战烨和周玲妹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高战烨、周玲妹分别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郎爱琴、胡淼泉。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高战烨、周玲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2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