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
被执行人:孙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孙荣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孙荣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小军、孙荣明、孙荣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小军、孙荣明、孙荣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89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