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樊家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志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樊家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志标在资兴市鑫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5.95%股权,查封被申请人李志标名下的湘L1××××小型轿车,以上财产保全总额为1500000元。申请人樊家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家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志标在资兴市鑫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5.95%股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志标名下的湘L1××××小型轿车,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15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樊家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