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1,男,汉族,现住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2,男,汉族,现住西和县。
被告:代某,男,汉族,现住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1诉被告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曹某1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