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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漂芬,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伪造印章等行为于2012年1月19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飞英,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 律师,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审理经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1﹞20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漂芬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漂芬及其辩护人李飞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2月、8月至9月,王某(已判决)为掩盖虚构的事实,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杜漂芬为其伪造承兑汇票,并承诺支付杜漂芬相应的钱款。杜漂芬帮助王某先后伪造面额为8000000元、15000000元、900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承兑汇票3张,并交付给王某,后王某对该3张承兑汇票予以销毁。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漂芬伙同他人伪造金融票证,违反国家金融票证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杜漂芬辩解,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伪造3张承兑汇票也认可,但记忆中伪造了2张承兑汇票。

答辩情况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杜漂芬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3.杜漂芬虽有违法获利,但是愿意退赃;4.案涉的三张票证,王某都予以销毁,应当比王某的刑期轻一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8月至9月,王某(已判决)为掩盖虚构的事实,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杜漂芬为其伪造承兑汇票,并承诺支付杜漂芬相应的钱款。杜漂芬帮助王某先后伪造面额为8000000元、15000000元、900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承兑汇票3张,并交付给王某,后王某对该3张承兑汇票予以销毁。

另查明,被告人杜漂芬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漂芬供述,大概2018年的时候,有个人在微信上向其购买承兑汇票,对方告诉其具体的承兑汇票的金额,其就让湖南省娄底市一家图文广告店制作,然后再快递给对方,一共帮对方制作过两次承兑汇票。其当时用的微信昵称是封心锁爱,手机是134****4410,微信、手机在2020年7、8月份的时候就不用了。其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已经记不清楚了,当时用微信、和别人的支付宝收钱,微信的200元、400元是对方付的钱。

2.证人王某证言,其在网上找到了叫“封心锁爱”的网友买了一张8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对方是个女的,微信语音聊过,微信号×××****4410,手机号码134****4410,当时找她买之前在上虞西站见过一面,800万那张承兑汇票花了500、600元买的,900万、1500万两张承兑汇票花了1800、1900元的样子,钱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一共支付了4600元,600元分200元、400元通过微信转给封心锁爱的,另外4000元中的1000元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转到封心锁爱的支付宝账号183****0292,还有3000元通过另外一个支付宝一次性转到封心锁爱的支付宝183*****。三张承兑汇票都被其销毁了。

3.检查笔录,证实证人王某(以下简称甲)与微信名为“封心锁爱”的被告人杜漂芬(以下简称乙)关于伪造承兑汇票的聊天记录。部分摘录如下,2018年9月7日,甲:“好不好早点给我寄出啊,我支付宝转你一千……”,乙:“你汇票看一下,一千块钱我收到了,剩下的钱你什么时候打过来”,2018年9月8日,甲:“我现在支付宝早上转你3000了,还有600等我凑好转你”,乙:“好的……”,2018年9月10日,乙:“那个钱你打过来啦,……”,甲:(微信转账200元,被领取)“好,先转你200……”,2018年9月12日,乙:“还有400块跟我打过来……”,甲:“哦,我也不知道”(微信转400元,已被领取)。

4.截图照片,证实王某控制的微信、支付宝分别转账给被告人杜漂芬200元、400元、1000元、3000元的事实。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辨认出帮她伪造假承兑汇票的人。

6.微信截图、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杜漂芬确认微信昵称封心锁爱及绑定的电话号码134****4410的微信账号系其本人使用,并承认对方的聊天记录。

7.涉案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杜漂芬的前科情况、同案犯王某已被判刑及三张承兑汇票均被销毁的事实。

8.银行承兑汇票查询、说明,证实案涉票号为4020006323251938、4020007123251956、4020007823215796的承兑汇票,经中国建设银行查询,系统提示记录不存在。

9.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杜漂芬的到案情况。

10.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杜漂芬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杜漂芬“记得是2张承兑汇票”的辩解,根据证人王某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结合被告人杜漂芬供述,能够证实王某向被告人杜漂芬购买伪造面额为8000000元、15000000元、900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承兑汇票3张的事实,被告人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漂芬伙同他人伪造金融票证,违反国家金融票证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漂芬自愿认罪,部分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漂芬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合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不合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杜漂芬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二月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燕

人民陪审员傅宁延

人民陪审员王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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