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志刚,男性,1964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执行人铁岭金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懿路村。
法定代表人曹艳,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刚与被执行人铁岭金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按协议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辽1221执9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长 高 峰
执行员 秦凤来
执行员 王效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