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外环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廖某的银行存款15000元。申请人湖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廖某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湖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