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兴义市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坪东办新联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王时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俊,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陈飞与被告兴义市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5月28日,陈飞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申请退还所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预收2465元,予以退还。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明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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