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焦东燚,女,1979年1月*号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成龙申请执行焦东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焦东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