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龙江,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8115556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庆吉因与被上诉人曹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庆吉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庆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庆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赵庆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