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彬庆,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0号5号楼9层915室。确认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航海广场B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三和网络预约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芳茹。 住所地:灵宝市。 被告:梁开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伍欢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三和网络预约出租车有限公司、梁开革、伍欢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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