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罗时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湘1123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时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罗时杰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时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截止至2021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4个并余571分;2019年2月因抽查互监组不熟悉被扣10分,2019年10月因在车间私藏便鞋、袜子被扣5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时杰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违规扣分情形,但情节较轻,结合本次报请减刑幅度、该犯改造表现、实际执行刑期等综合评判,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时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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