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光,男,****年**月**日出生,汉

族,退休人员,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街*-1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县鸿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

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大甸子镇北三道村。

法定代表人:杨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辽宁词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伟光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2005年5月16日,上诉人王伟光与铁岭县大甸子镇北三道村村民于宝生、王继财、陈尊庆分别签订《协议书》,约定分别承包田大亩2亩、0.3亩、0.5亩,承包期限到2029年止。该合同效力问题经查,该合同系上诉人王伟光与农户于宝生、王继财、陈尊庆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意思表示真实。至今没有经当事人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当事人也没有自愿解除合同。因此合同处于履行状态。上诉人王伟光系诉争土地的承包人有土地使用权。关于被上诉人铁岭县鸿泰矿业有限公司现在使用本案诉争土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问题经查,诉讼中被上诉人公司承认至今在上诉人承包的土地上。同时没有提供充分确凿证实其使用该块土地的合法依据。反观上诉人王伟光提供了其承包诉争土地的承包合同。鉴于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实铁岭县天泽矿业有限公司同被上诉人铁岭县鸿泰矿业有限公司有关联。因此,被上诉人铁岭县鸿泰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原审判决在上诉人与土地发包人自愿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中,判决驳回原告王伟光诉讼请求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560号民事

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伟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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