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0425570-7。 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 被执行人:梁红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凌亿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梁红根、凌亿莲行政非诉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有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黎嘉荣 审判员 温 海 审判员 陈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