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庞月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被告:刘淑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被告:宋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被告:徐广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月汝、刘淑娥、宋太伟、徐广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子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