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仕荣,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鹤山市湘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
法定代表人:王建坡。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仕荣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湘联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鹤山市湘联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仕荣支付加工费6606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以(2021)粤0784执恢6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恢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