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正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定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审理经过

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相应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浙0483执2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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