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传信,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光,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礼彬,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乡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9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6127597E。
负责人:刘召忠,行长。
审理经过
原告郑传信诉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曹礼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郑传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郑传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