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立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春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戴立朋与被告李春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戴立朋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戴立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瑞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