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雷。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雪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