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高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晶诉被告高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大写笔误写成一万元正,约定2019年中秋节之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9日,被告高升向原告李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李晶人民币15000(壹万元正),中秋节之前还清,2019.5.29,借款人:高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高升接听电话认可15000元。原告索要款项未果,遂引发诉讼。

经相关信息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影响本案裁判结果的原告涉嫌刑事犯罪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15000元。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其未偿还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李晶主张被告高升返还1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由其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晶欠款15000元。

如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高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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