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富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富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103.29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6103.2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76103.29元,执行费1042元已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款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2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