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尚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执行人:席国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尚美与被执行人席国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626民特1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后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30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