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方大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张国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江口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方大环因与被申请人张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大环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国鹏享有的由(2019)鄂0381民初2143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应收账款200万元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保函为该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大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张国鹏享有的由(2019)鄂0381民初2143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应收账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方大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简 书记员马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