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GEAA9Q。

法定代表人:杨丰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计761元,由原告重庆市恒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 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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