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小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茄子河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民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小民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02执2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