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韩洋大陆汽车救援维修中心。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胜利路11号楼4单元202。 法定代表人:韩桂芝,系该中心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堂,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韩洋大陆汽车救援维修中心与被执行人王玉堂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50.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于同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3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 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15.81元,本院已依法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于2021年7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兴琦 人民陪审员 曹英娜 人民陪审员 崔晨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