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民,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托肯扎合麦提,富蕴县喀拉通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勇,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保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民与被告马勇、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国民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国民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00元,减半收取计423.00元,由原告李国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屈云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