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民,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托肯扎合麦提,富蕴县喀拉通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勇,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保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民与被告马勇、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国民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国民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00元,减半收取计423.00元,由原告李国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屈云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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