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建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无业。
被执行人王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无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建梅与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25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9600元。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花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且于2021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7月3日10时至2021年7月4日10时止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号楼-22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10××53)及位于东胜区X号楼-7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10××54)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一次公开拍卖,均无人竞买予以流拍,流拍价格分别为:162851元和134698元,现申请执行人王花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将上述房产申请以物抵债,剩余未履行部分本院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7)内0602民初2598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执行员 哈斯巴根那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帝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