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依一。
被执行人李振乾。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依一与被执行人李振乾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振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振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振乾支付案款,但被执行人李振乾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振乾银行存款242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