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与确认地址一致。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杰,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910124737。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龙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