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辩护人蒋艳,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屠某某及其辩护人蒋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4日1时许,被告人屠某某至本市徐汇区XXX路小闸镇街上海建工工地宿舍,趁被害人孙某、任某分别在XXX宿舍、XXX宿舍内熟睡之际,均从宿舍外打开窗户,将手伸进窗户内打开宿舍房门插销后,潜入室内,分别窃得其二人放置于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300余元、人民币15元。2021年2月5日,被告人屠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孙某。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屠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辩称
被告人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经济损失,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锡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连文静 书 记 员 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