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廷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拥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白保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光山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培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称,原告受被告李拥辉雇佣,在其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普工工作,按天支付工钱。该工地为被告光山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白保现,白保现分包给刘某,刘某又分包给被告李拥辉。2021年6月19日,原告在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二楼摔下导致受伤。受伤后原告被送往潢川县同济附属协和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1、多发性小脑挫裂伤;2、创伤性小脑血肿;3、枕骨骨折;4、颅内损伤等;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2483.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廷禹诉被告李拥辉、白保现、光山县闵晟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拥辉的准确住所地,导致本院诉讼材料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关于起诉应当有明确被告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颜廷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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