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后西街38号。
负责人: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传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国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传菊、孔樑、郑国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21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