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汉中友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周家山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发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武,该公司业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买买买与被告汉中友邦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赵建伟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伟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建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赵建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