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87601836Y。
法定代表人:阳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宋德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周桂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张海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刘伯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孙放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德平、周桂兰、张海祥、刘伯群、孙放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张海祥于2021年11月1日偿还20000元,剩余款项农历年2022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该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02民初4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