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莉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马麒政,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全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审理经过 袁莉莉与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4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全宇确认结欠袁莉莉借款本金301712元,该款袁莉莉同意放弃其中的39853元,要求全宇归还借款本金261859元,律师费15000元及诉讼费3141元,合计28万元。该款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2020年10月9日支付2万元(已支付);2020年10月底之前支付1万元;2021年2月1日前支付3万元;剩余22万元分别在2021年5月1日、8月1日、11月1日,2022年2月1日、5月1日、8月1日、11月1日,2023年2月1日前各支付27500元。二、如果全宇有任意一期逾期不付的,则袁莉莉不放弃本金39853元并且全宇需要承担违约金5万元,袁莉莉可就全宇未付部分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282元,减半收取3141元,由袁莉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9853元。
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1年3月4日、2021年7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54元抵执行费外,未发现被执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本院对全宇住所以及所在村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全宇目前下落不明。
请求情况 4、2021年8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9853元,尚未执行到位339853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抵执行费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5民初4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云超
审判员 罗红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