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魏家红诉魏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326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页第一行“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8620元”补正为“12月29日至2022年元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8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