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飞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袁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陈红建,男,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飞龙与被告袁定、陈红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飞龙以双方协商好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飞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飞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飞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