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邯郸市春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临南大街与滨河路交叉口东南角水岸名都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弓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宋庚锡,男,****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邯郸市春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庚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市春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宋庚锡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39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邯郸市春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春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宋庚锡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39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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