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春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柱,(李春年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弓子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春年与被告弓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春年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弓子平名下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所有银行卡账户内存款予以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弓子平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共计2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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