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下原镇花园头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花园头村*组*号,系李**女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下原镇花园头村*组*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裴万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城南街道左邬村*组*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裴友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城南街道左邬村*组*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韩彬、裴万和、裴友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韩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多年的工作经验,却在明知自己当天需要完成工作的情况下,放任自己饮酒。韩彬应当预见到饮酒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却仍在此情况下作业,应当承担较大责任。(二)韩彬作为资深老师傅,应当知道在工作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其却凭自己的经验操作,主观责任较大。(三)裴家明知工人下午需要工作,却提供酒,放任工人饮酒,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四)请求法院庭审通知证人到场。庭审笔录中李**的陈述无劝酒行为和事故时间,笔录有误,请法院根据录音核实。(五)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购买保险,甲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理,减少各方损失。(六)因甲方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再由我们承担其余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韩彬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分担明确。韩彬与李**是雇佣关系,李**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在下午四点多,饮酒与事故发生没有关联性。(二)李**一审中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现申请已超过举证期限,且也不是新证据。(三)李**将都邦保险公司立为被申请人,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韩彬没有异议。(四)原审判决生效后,三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除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外无权要求推翻原审判决的内容。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裴友青提交意见称,我们家没有提供酒,酒一直买在家里是工人们自己喝的。李**明知工人喝酒还让他们干活,是其监督不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作为雇主,其并不能证明已对雇佣的工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原审根据其过错并考虑到韩彬自身的过错,酌情认定由李**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李**申请再审时所提及的都邦保险公司非本案必要的共同被告,故原审根据原告的诉请作出判决亦无不当。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