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镜村(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彭光裕,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杨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王银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千、杨进军、王银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易 清 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 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益 代理书记员 梁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