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王海龙与王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龙借款90000元及利息。因王素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海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素敏名下一个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265元,本院已经全部予以扣划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内的零星存款,本院已全部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素敏名下无保险、车辆、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前往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信息,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信息,但该账户已提取销户,本案中无法提取。

四、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前往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

七、本院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及住所地实地调查等形式,未能查找到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本院签发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1651.54元,实际执行到位1265元,尚余90386.5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扣划银行存款1265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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