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3276209495,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琴江路华润中心C2区25栋24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遵有,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肖遵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俊诉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肖遵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肖遵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展柜定金15000元,并承担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损失8794元(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24日的房租),并支付违约金1732.5元(以本金15000元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以上总计:25526.5元,以及款项付清之前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原告因新店筹备需要向被告订制展柜,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9日向被告肖遵有微信转账5000元、28000元,合计定金33000元。2019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补签《展柜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39000元,当日支付定金33000元,待货物送货上门并安装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6000元,交货地点为金岭路,制作周期20天,即2020年1月12日到货。合同签订后,被告无故拖延交货,导致原告新店一直无法按期开业,造成原告店面空置近两个月,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自2019年12月签订合同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展柜,原告已另行委托他人制作掌柜,并与被告解除合同。经原告追索,被告已返还18000元定金,尚欠15000元定金,被告承诺自愿承担原告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房租损失。上述款项经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掌柜购销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总金额为39000元,原告支付33000元定金;合同制作周期为20天,即2020年1月12日送货上门。3、被告书写的保证书、退款协议、协议、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的租房协议及支付房租的收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33000元定金;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证明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损失8794元房租,且被告承诺承担该笔损失;证明被告尚未返还原告15000定金。
被告辩称
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肖遵有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将结合法律、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对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肖遵有系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李俊因新店筹备向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订制展柜。2019年12月24日,原告李俊(甲方)与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展柜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39000元,交货地点为金岭路,制作周期20天即2020年1月12日到货;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33000元,乙方货物安装完成后支付剩余款项6000元;违约责任: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如期交付货物,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赔偿甲方。原告已于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9日分别向被告肖遵有微信转账5000元、28000元,合计定金33000元。为保证合同全面履行,被告肖遵有于2019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保证书》,载明:“今向神州眼镜李总保证,金岭路店的柜子保证在2020年1月12日做好,然后13、14两天安装好,否则500元/天的罚款,特写为据。”后因被告无法按期交付货物,经原、被告协商同意解除合同,被告肖遵有于2020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一份《退款协议》,协议载明:“今协商与精医眼镜李俊解除原合同,并在2020年1月9日前退回已付33000元柜台定金。肖遵有,3607821988××××××××,2020年1月6日”。被告肖遵有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1月22日、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退回定金3000元、10000元、3000元、2000元,合计已退回定金18000元,剩余定金15000元未退还。因被告迟延交货,导致原告新店无法按期开业,造成原告店面空置近两个月;原告李俊与被告肖遵有于2020年2月25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商议,由被告承担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24日原告店面空置期间的租金,上述期间租金共计8794元,被告也对此予以确认同意承担此笔租金,并承诺一个月内支付租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因而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与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肖遵有签订的《展柜购销合同》《保证书》《退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被告肖遵有同意在一定期限内退回定金及承担原告的店面租金损失,而被告未按期付清上述款项,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肖遵有作为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定金收款人及《退款协议》的出具人,也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定金15000元及承担店面租金87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全额退还定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且年利率15.4%计算标准过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肖遵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肖遵有应向原告李俊退回定金人民币15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肖遵有应向原告李俊支付店面租金损失人民币8794元。 三、上述款项限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肖遵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李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438元,由被告赣州萧掌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肖遵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柳青 人民陪审员 肖 丹 人民陪审员 朱玉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