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5号君之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300MB0U39017K。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俏,系辽宁铭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5月15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代理人:白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余款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