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西坡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李雅奇。

被执行人:王琦,曾用名王天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杞县,现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与王琦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人王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琦违法所得人民币63600元,上缴国库。三、依法注销被告人王琦办理的四套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详见清单)。】被执行人王琦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缴纳违法所得63600元的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0元。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传、询问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63600元未能实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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